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吳金燦 被告 黃金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