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