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1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1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一八二三號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債務人 孫玉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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