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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