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全字一00七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伊所有之自用住宅,現遭債權人以本院97年度執全字100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中,為避免喪失賴以居住自用之系爭不動產致無法重建經濟生活,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限制債權人對伊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聲請狀內表明系爭不動產為自用住宅,且欲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見本院卷第8頁),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本院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有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並應禁止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
四、至於債務人另聲請為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保全處分云云。惟債權人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前,如得循訴訟或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亦僅為債權存否及數額之確認,於債務人之重建更生尚不生影響,債務人該部分保全處分之聲請,尚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
~T40X0L2;┌────────────────────────────────────────────────────────────────────┐│附表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99-36│建│418│萬分之844│││└──┴───┴────┴───┴───┴────────┴─┴──────┴───────┴──────┴───────────────┘~T64X4L25;┌──┬───┬───────┬───────┬───────┬─────────────────┬───┬──────┬────────┐│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136│臺北縣汐止市保│臺北縣汐止市保│鋼筋混凝土造5│第4樓層:94.3│陽台16.19│全部││││││長坑段保長坑小│長路35巷12號4│層樓房│合計:94.3││││││││段99-36地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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