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孝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孝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許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