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債務人 尤月 汝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6年7月薪資單。
2、低收入戶證明。
3、說明債務人母親 陳莠蘭 何時開始居住安養中心及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適當之證明文件。
4、扶養義務人 尤維倫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106年2月離職之原因及證明文件,說明原工作之工作內容及薪資金額,目前是否已有工作收入及金額。
5、說明債務人郵局帳戶內,下列款項存入之緣由:┌─────┬───────────┐│日期│存入金額(新臺幣元)│├─────┼───────────┤│104.2.17│33,000│├─────┼───────────┤│104.10.22│4,800│├─────┼───────────┤│104.11.5│28,800│├─────┼───────────┤│104.12.5│27,000│├─────┼───────────┤│105.1.5│24,200│├─────┼───────────┤│105.2.5│20,500│├─────┼───────────┤│105.2.7│18,000│├─────┼───────────┤│105.3.8│25,000│├─────┼───────────┤│105.4.12│19,985│├─────┼───────────┤│106.4.6│1,200│├─────┼───────────┤│106.5.11│2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