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中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之第七行「D6─7933」應更正為「4706─M2(原牌號D6─7933已註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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