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491號原告 鄭素連
鄭金滿 鄭永和 前三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苗栗縣○○鎮○○段31
4、315、316、321、322、323、326、327等地號土地登記第一、三類謄本,及苗栗縣○○鎮○○段○○○號之建照、使用,逾期不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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