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李治潔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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