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倩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倩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判決王倩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年5月9日送達戶籍址由被告同居人即其父 王淳長 收執及106年5月11日寄存居所址之埔心派出所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年6月22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5年5月23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5年7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7月19日寄存上開二址之埔心派出所收執,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參,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106年8月7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