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再恩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再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2包(毛重合計7.54公克,淨重7.14公克,各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7.1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藍色粉末2包(101年度安保管字第511號),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合計毛重7.54公克,淨重7.14公克,各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7.1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1年2月14日北市鑑毒字第019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藍色粉末2袋(101年度安保管字第511號)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王再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1年5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
1年6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毒偵字第15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MDMA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