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莊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台能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
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
非訟事件程序。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訴訟
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非訟事件程序即欠缺當事人能力。
如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即因欠
缺程序要件而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3日具狀對相對人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前之103年10月29日
即已死亡,此有相對人除戶謄本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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