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5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昱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