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家翔
上列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為「ID小林桑」,無從辨別此人
  真實姓名為何,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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