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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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