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60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泰源律師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啓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