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嗣於98年10月23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亦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為第五次延長羈押,至98年12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認有逃亡之虞,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