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890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趙國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15號、94年度偵字第1022號,及移請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北偵字12968、94年度北毒拘字第57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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