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宜雯律師
陳佳瑤律師 陳建州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
許巍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均應禁止接見通信,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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