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江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炳聰 、 江炳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補繳第一審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二、提出江蘇口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