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304號
原 告 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楊盛文
被 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訴訟代理人 顏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