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
丁○○○住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期日前提出書狀,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三0六之一地號土地及其上二0五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二四三號房屋,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依市區道路條例為拆遷公告後,有無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公告相關事項一節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