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參加人丙○○○被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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