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於鈞院審理中,因法院無法正常行使管轄權,並因恐審判不公,請求將本案移轉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為限,且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又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其聲請移轉管轄,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應由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始為適法,其遽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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