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世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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