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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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告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11月9日以「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4年5月1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078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於95年5月23日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11月29日以(99)智專三(三)06001字第099208644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年5月2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901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