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育權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銀行)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育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據債務人於上開期日到院陳稱:我目前在大甲超市上班,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萬3千元、4千元,我有領兒少補助1,400元,三個小孩都可以各領1,400元到18歲等語,並提出順天百貨員工薪資明細表、台中市外埔區中低收入兒少生活扶助身分認定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為證,且參酌卷附債務人所提本院家事法庭96年度監字第213號民事裁定內容表示該未成年子女父親沒有拿錢回來養小孩,實際上並未盡照顧之責,顯無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語,而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債務人任之,則債務人於扣除其個人生活費用與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後,以每月為1期、第1至60期每期5,000元、第61至96期每期7,300元清償債務,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等情,應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該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又債務人已於95年11月間離婚,其聲請更生時名下財產有自小客車1部,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62,800元,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301元,此分別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在卷可參,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規定其他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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