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第3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劉金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1.24│100.01.10││├──────┼────────┼────────┼─────────┤│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0毒偵│台中地檢100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377號│字131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訴字1694號│100訴字第17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30│100.09.23││├─┼────┼────────┼────────┼─────────┤││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0訴字1694號│100訴字177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9.26│100.10.17││││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執字│臺中地檢100執字││││12396號│13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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