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貳張上偽造之「乙○○」簽名各壹枚均沒收;又共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螺絲起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貳張上偽造之「乙○○」簽名各壹枚、扣案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丁○○共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