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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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佳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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