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恩選任辯護人蔡淳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3073、4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恩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逸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訊問後,被告否認全部犯行,惟有卷內證人及共同被告之證述及起訴書所載證物在卷可佐,足認其犯嫌重大,本件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歷次供述反覆,與同案證人、被告亦有勾串之嫌,且所涉罪名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重大,若成罪刑度非輕,顯然有逃亡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本件尚未進行準備審理程序,日後可見仍有交互詰問之需要,現階段非予羈押顯然對日後審理程序有礙,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歷次供述反覆,併衡酌尚有多位共同被告及證人將於本案審理中作證,該等共同被告及證人亦未在監押,堪認被告有為逃避本案罪刑而勾串證人之相當理由及事實,復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故為維本案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起見,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應從112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