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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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15號原告 陳玫華 被告 謝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420號、112年度偵字第365、444、1
597、1862、2257、2743、3272、4992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88、7574、7867、8916、9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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