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蔡以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5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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