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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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偉綸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78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