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偉綸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78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