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葉金偉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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