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82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陳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金、延滯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金
、延滯第三至六個月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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