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詹春銀
鐘雅菁 被告 姚柏丞
曾昭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