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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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楊宗龍 被告 余國雄
薛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並已於同年月18日將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原告,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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