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國字第5號聲請人許榮棋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蔡宏圖 、 曾銘宗 、 李滿治 、王 儷玲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國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國字第一三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105年度上國字第13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為轉譯光碟內容為文書陳報法院作為附件之需,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王漢章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