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黃金 來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岳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4,37
4元(計算式:4874㎡×公告現值800元+﹝79.9㎡+79.95㎡+176.97㎡+94.07㎡+94.14㎡﹞×公告現值5800元=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原告已繳納43,867元,尚應補繳25,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