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煜上裂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毛重零點 伍玖 伍玖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志煜前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附表所示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交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裁定入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後,因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陳報被告接受戒治執行已逾6個月,其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1月6日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志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交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666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於106年1月12日入勒戒處所,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於106年3月10日執行強制戒治,因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06年11月6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5年7月7日上午6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與花園一街口查獲,為警扣得之白色粉末2包(含袋合計毛重0.6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2號0.0041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5959公克),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類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檢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剩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施用之毒品、方式│├───┼───────┼────────┼────────────┤│1│105年5月29日│桃園市中壢區青埔│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晚間11時許│特區某超商廁所│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2│105年6月9日│桃園市桃園區桃德│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凌晨3、4時許│ 路某 停車場│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燃燒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3│105年7月6日│桃園市八德區大明│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晚間7時許│路某便利商店廁所│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燃燒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4│105年9月6日│桃園市中壢區青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中午12時許│路2段56號3樓原│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租屋處│後再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