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103年度執字第1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國文因詐欺等數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劉國文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劉國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共10罪│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5日至101年6│101年6月9日││││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4805│署101年度偵字第14805│署101年度偵字第14805│││、15903號│、15903號│、159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7號││決││(無具體理由程序駁回)│(無具體理由程序駁回)│(無具體理由程序駁回)││├────┼──────────┼──────────┼──────────┤││確定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備註│判決確定日期,參臺灣│判決確定日期,參臺灣│判決確定日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意見│類提案第33號研討意見│類提案第33號研討意見│└──────┴──────────┴──────────┴──────────┘┌──────┬──────────┬──────────┬──────────┐│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共4罪)││││││├──────┼──────────┼──────────┼──────────┤│犯罪日期│101年6月6日│101年6月4日至101年6│101年6月10日至101年6││││月14日│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9585│署101年度偵字第19585│署101年度偵字第195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102年度簡字第779號││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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