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9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2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參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2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2號裁定駁回,乃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