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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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代表人 何淦銘 (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林美珠 (部長)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參加人竹北市公所企業工會兼代表人 陳駿傑 (理事長)
參加人 陳柏叡
謝宗儒 戴敏翔 李建良 徐學彬 許君範 鄭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竹北市公所企業工會、陳駿傑、陳柏叡、謝宗儒、戴敏翔、李建良、徐學彬、許君範及鄭仲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竹北市公所企業工會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以105竹北工字第018、019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原告其將於105年11月9日8時至17時在臺北市萬華區召開「竹北市公所企業工會聯合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會議事項包括勞工教育、參訪友會等,要求原告給予當日8時至17時之會務公假。原告則以105年11月3日竹市行字第10500203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告,「如於會址舉行時准予6小時公假,未到班者准予補請假,但不同意比照選舉一日公假」、「會議地點宜在會址舉行,市縣政府環保工會聯合會非屬上級工會,故不予同意公假。」嗣原告於105年11月16日公告參加人陳駿傑、陳柏叡、謝宗儒、戴敏翔、李建良、徐學彬、許君範及鄭仲廷等8人(下稱陳駿傑等8人)於105年11月9日未經請假無故曠職,扣發當月全額清潔獎金8,000元,並列入年底考核,並以105年11月18日竹市人字第1053010844號函以參加人陳駿傑等8人未於辦公處所值勤亦未辦理請假手續,核計曠職一日,同時扣薪一日。參加人竹北市公所企業工會不服,向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被告裁決委員會作成105年勞裁字第46號裁決決定書,其主文:1.確認原告105年11月18日竹市人字第10530110844號函對於陳駿傑等8人所為之曠職處分,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2.撤銷原告105年11月18日竹市人字第10530110844號函之曠職及扣薪處分。3.撤銷原告扣發陳駿傑等8人105年11月份全額清潔獎金8千元之處分。
4.原告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發陳駿傑等8人105年11月份全額清潔獎金8千元及曠職一日之薪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若原告主張有理由時,參加人等9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