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宏泰為桃園市桃園區南門里里長,因 林鼎祐南門里辦公處陳情時,攻擊其所豢養之狗,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南門里辦公處前,持鋁製球棒朝林鼎祐左手臂揮擊,致林鼎祐受有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然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鼎祐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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