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輝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22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雖業已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