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22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對人 劉育山
劉育新 鍾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5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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