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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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0四四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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