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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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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